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农[2007]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6-7
实施时间: 2007-6-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反映。
  二○○七年六月七日
  山东省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整理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整理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拨付整理工程专项资金,对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负责根据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建设规划,编报整理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整理工程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检查,组织竣工项目验收等。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当地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建设规划要求,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配合渔业部门积极探索标准化生态鱼塘长效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  整理工程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补助范围
  (一)低标准鱼塘标准化生态整理改造工程。主要包括:养殖池塘清淤挖深、塘型改造、塘堤护坡、塘埂拓宽以及养殖区沟、渠、水、电、路、涵、闸配套设施修缮。
  (二)标准化生态鱼塘开发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盐碱涝洼地和宜渔土地(水面)鱼塘开挖、台面修整以及养殖区沟、渠、水、电、路、涵、闸配套设施建设。
  (三)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低标准池塘标准化整理改造工程。主要包括:亲鱼培育池塘、苗种繁育池塘、试验池塘的清淤挖深、塘型改造、塘堤护坡、台面修整等标准化整理改造以及进、排水系统配套设施完善。
  (四)省级组织规划编制、项目论证、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等。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低标准鱼塘标准化生态整理改造工程,按每亩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标准化生态鱼塘开发建设工程,按每亩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低标准池塘标准化整理改造工程,按每亩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建设规划和整理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编制下达整理工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整理工程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申报要求等。
  第八条  各市渔业、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当地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建设规划,组织以县为单位编制整理工程项目计划,择优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踏勘评估论证,提出项目审查意见,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建设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条  各市渔业、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建设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足额落实项目自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  各市渔业、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验收项目进行评审和复验,并根据复验结论,确定整理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计划。省财政厅依据项目补助计划下达整理工程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渔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整理工程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 2013/5/9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 川财会[2014]38 2014/6/3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 沪经信用[2016] 2016/12/30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56号 2015/5/3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 苏财教[2016]22 2016/12/9
辽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 辽财教[2018]60 2018/10/3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 2018/2/9
关于《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补充通 财科教[2016]22 2016/12/7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辽财会[2011]66 2011/8/10
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6号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