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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农[2007]4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7-12
实施时间: 2007-7-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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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的资金。
  第三条 推广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强化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推广资金使用
  第四条 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各级农业、水利、水产、林业、畜牧、农机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省属农业院校和具备推广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各级农技推广机构应注重发挥体系网络优势,在推广技术的同时,注重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培育新型推广主体,创新推广手段和形式,不断提高推广效率。农业科研院所、省属农业院校应注重发挥科技优势,通过项目实施,建立成果展示和辐射基地,构建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推广的有效渠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发挥连接市场、贴近生产的优势,通过项目实施,加强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增强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
  第五条 对于普及面广,符合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重点,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全省性的技术推广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单位负责推广;对于区域性强、产业特色突出的技术推广项目,原则上由省级以下单位负责推广。
  相关推广主体应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横向和纵向联合。对围绕区域优势产业,具备较大推广规模,推广主体多元化,能实现推广、科研、生产优势互补的项目,将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条 推广资金重点支持涉及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资源节约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技术推广项目,并以集成综合配套技术为主,兼顾效益显著、特色突出的单项技术。主要包括:
  (一)粮、棉、油增产增收技术;
  (二)瓜、果、菜安全高效技术;
  (三)农业环境修复、水土保持与资源节约合理利用技术;
  (四)设施园艺及花卉优质安全高效生产关键技术;
  (五)畜禽安全高效养殖技术;
  (六)水产品安全高效养殖技术;
  (七)林业生态建设、资源培育与综合利用技术;
  (八)农业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应用技术;
  (九)名、特、优、新、稀农产品生产技术;
  (十)农业防灾减灾及水安全技术。
  第七条 推广资金支持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全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前生产中急需的农业技术;
  (二)适应范围广、节本增效潜力大,能较快大面积推广应用的技术;
  (三)技术成熟、先进实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技术。
  第八条 推广资金主要用于:
  (一)技术引进、培训、示范、咨询、考察交流、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差旅费、劳务费等支出;
  (二)省级开展与推广项目相关的评审论证、组织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补助。
  第九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对实施效果突出,影响较大,需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的项目,可给予连续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部门根据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公开发布的农业主推技术,编制下达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全省性的技术推广项目由省直农口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所属单位和省属院校申报;区域性推广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经省直农口部门或市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推广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合理使用推广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和技术档案,采用图片、文字、影像资料等多种形式,详细记录项目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为项目检查验收提供依据。要注重技术集成与创新,注重点面结合、多层次结合和产学研结合,通过建立示范样板或展示基地、召开现场观摩会和举办培训活动等,加快技术推广应用进度,充分发挥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省直农口部门和市级财政、农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建立项目实施的管理档案,全面反映项目进度、质量和效益,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30天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直农口部门或市级财政、农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过程的技术档案、自验总结报告等资料。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暂停相关省直农口部门和有关市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承担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推广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直农口部门、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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