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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农[2007]4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8-23
实施时间: 2007-8-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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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畜牧办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畜牧办反映。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畜牧办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畜牧办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把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作为支持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并会同畜牧部门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扶持方式,努力形成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市场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新建、扩建补助;
  (二)畜禽低标准养殖场(小区)改建补助;
  (三)省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及标牌制作等支出。
  第六条  补助对象。以生猪、奶牛、肉牛、肉禽养殖场(小区)为主,兼顾肉羊、肉兔、蛋禽等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成后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须符合《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要求。
  第七条  补助标准。省财政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省畜牧办、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规划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编制下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申报要求等。
  第九条  各市畜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当地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规划和发展要求,组织所属县(市、区)进行项目申报,并择优上报省畜牧办、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畜牧办、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并联合下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年度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县级畜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逐级报送省畜牧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足额落实自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等,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报省畜牧办、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县级畜牧、财政部门要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验收标准》为依据,及时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对各县(市、区)验收合格的项目,市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及时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验收和复验报告要及时报送省畜牧办、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畜牧办、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复验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收回专项资金,并暂停项目所在县(市、区)1-3年该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由省畜牧办统一颁发“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小区)”标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验收标准》由省畜牧办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畜牧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畜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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