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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社[2007]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5-22
实施时间: 2007-5-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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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6〕122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6〕122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资金”),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资金。
  第三条  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发放,遵循属地统一管理、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使用阳光透明、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应遵守各项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或捐助资金;
  (四)彩票公益金;
  (五)农村低保资金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按照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应由各县(市、区)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低保标准的调整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消费指数及财力状况,以县为单位科学合理确定。
  第六条  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以市、县(市、区)、乡(镇)财政投入为主,有条件的村应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帮助。
  第七条  农村低保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采取分类补助的方式。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省财政厅、民政厅委托监督机构对各市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工作努力程度、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和审核办法及规程另行制定),原则上每半年考核一次,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具体补助金额。
  市、县、乡三级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账管理、透明操作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  各级应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制度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账管理,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生活。
  第九条  县(市、区)、乡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低保对象家庭的人均收入,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低保对象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数额,实现应保尽保。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已审批通过的低保对象人数和补差水平,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各级预算不得虚列、少列或列而不支。如发现有虚列预算而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从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中相应扣除。
  第十一条  低保资金的发放,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已确定的补差额,按季或按月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农村低保资金管理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杜绝任何个人或部门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低保资金,使农村低保资金真正成为农村弱势群体的“阳光工程”。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低保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发现农村低保资金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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