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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稽[2007]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6
实施时间: 2007-12-26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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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只发电子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第三条 市局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的有关工作,由市局稽查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市局组织查办案件的标准及形式
  (一)市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市内多个地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市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二)对市局组织查办的案件,由市局稽查局组织成立专案组,制定具体查办方案并报市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情况需要时,与案件有关的单位要确定主管领导、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按照市局的部署和查处方案开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专案组成员以从全市国税系统稽查人才库中抽调为主,由市局稽查局根据案件的规模和时间要求拟定抽调人员名单及到岗时间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专案结束后,对参加专案组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由市局稽查局对其工作表现作出鉴定。
  第五条 市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市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以及市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七)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九)涉税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涉税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各单位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区、县,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市局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擅自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报请市局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的案件,应提交《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提请督办/组织查办申请书》报市局审批。
  对基层单位提请市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市局稽查局可根据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查办,或向基层单位派员参与案件的查办。
  第七条 各单位查办市局督促查办的案件,要组织专案组、确定主管领导、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报市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列为市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市局稽查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案发地税务机关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并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相关单位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应当按要求及时填报《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并每15日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对市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各单位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局提交《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结案申请书》,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局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市局收到基层单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结案申请书》后,一般在5日内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申请延期结案批复》形式作出回复。
  第十条 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条件的案件,各单位应当在初步查证案件情况后3日内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上报市局。市局根据案情和查办需要决定查办方式。上报内容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发现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所属期间、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涉税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等。
  第十一条 案件查处工作需要本系统其他单位协助查办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案件需要进行协查的,由案件发生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提出明确、具体的协查要求,受托方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真实、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查处时限查结案件。案件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 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认定为案件查结;案件违法事实基本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基本组织入库,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致使案件查处无法进一步深入,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
  第十三条 向市局报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并应当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向市局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析报告。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及时与地方税务局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第十五条 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主管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查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者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的,对有关单位或者案件查办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各单位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市局每3个月进行一次通报,并将视情况需要,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复查和通报。
  第十七条 查办案件的单位或者案件查办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案件查办人员贡献突出、对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关键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者记功。凡拟给予通报表扬和嘉奖的,由市局稽查局拟定名单、嘉奖数额,报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给予通报表扬和嘉奖。所需奖励资金从办案经费中列支。凡拟给予记功的,由市局稽查局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局党组批准后给予记功。
  附件: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2.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提请督办/组织查办申请书
     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结案申请
     5.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申请延期结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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