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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预[2007]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8-4
实施时间: 2007-8-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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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四日

  山东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省直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应遵循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预算内外资金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预算安排应当根据有关政策和财政保障范围,首先保障部门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
  (三)分类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根据省直部门的不同特点,采取定员定额、经费包干等预算编制与核定办法,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经费预算编制
  第五条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学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励金等。
  第六条  人员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以下简称“基础信息库”)中的相关信息测算编制,细化到政府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基础信息库”有关信息应与规定月份实际工资统发信息相衔接。
  第七条  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地方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据实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其中:基本工资预算(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按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测算编制;驻济省直机关津贴补贴预算(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鲁纪发〔2007〕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测算编制,职工住房补贴、住宅采暖补贴以及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预算,按省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测算编制;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预算,按济南市的有关政策和标准测算编制;驻济以外省直机关津贴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预算,按照鲁人发〔2003〕26号文件要求测算编制;省直机关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等其他人员经费预算,仍按原政策规定测算编制。具体编制办法为:
  (一)在职人员经费预算,按13个月的基本工资加12个月的津贴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编制。按规定发放特殊岗位津贴、住宅采暖补贴等项津贴补贴的单位,另加1个年度的相关津贴补贴数额。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按12个月的离休费、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住房补贴等测算编制。其中:解放战争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按规定分别增加2个月(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1.5个月(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个月(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按规定发放特殊岗位津贴、住宅采暖补贴等津贴补贴的单位,另加1个年度的相关津贴补贴数额。
  (三)其他按规定发放的人员经费预算,仍按原政策规定测算编制。
  根据鲁办发〔2005〕17号文件“对超编人员和擅自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核拨经费”的规定,省财政厅在审核省直机关人员经费预算时,按单位编制内实有在职职工(含已核定增人计划、尚未下达编制的军队转业复退人员、选调生、新录用人员),人事部门核定的单列编制人员、离休、退休、退职、长休、内退、提前离岗人员以及精简退职人员和相关支出政策标准,核定单位人员经费财政补助数额。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要按照国家和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在单位基本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相关津贴补贴以及省有关部门核定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额度内,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其中: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住房补贴等人员经费预算,按国家和省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测算编制;绩效工资预算,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以及本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测算编制。尚未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在规范津贴补贴制度出台前,暂按原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测算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即驻济单位津贴补贴预算,暂按现行驻济省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政策和标准编制;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预算,按济南市有关政策和标准测算编制。驻济以外单位津贴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预算,暂按鲁人发〔2003〕26号文件规定及人事部门批复的有关津贴补贴项目测算编制)。省直事业单位按统一规定从日常公用经费中发放的住宅采暖、交通等补贴,仍按原渠道列支,暂不纳入人员经费预算编制范围。事业单位抚恤和生活补助、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其他人员经费预算,仍按原相关政策规定测算编制。具体编制办法为:
  (一)已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单位的在职人员经费预算,按12个月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测算编制;绩效工资按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数额编制。按规定发放住宅采暖补贴等改革性补贴的单位,另加1个年度的相关补贴数额。尚未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费,暂按单位原收入分配办法以及前款相关要求测算编制。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按12个月的离休费、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等测算编制。解放战争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按规定另外增加2个月(1937年7月6日以前)、1.5个月(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个月(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按规定发放住宅采暖补贴、节日补贴等津贴补贴的单位,另加1个年度的相关津贴补贴数额。
  (三)其他人员经费预算,仍按原政策规定测算编制。
  省财政厅根据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情况和经费自给能力,对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支出实行分类补助办法。根据鲁办发〔2005〕17号文件规定,对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和擅自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第九条  在中央、省关于规范奖励性补贴的具体办法出台之前,单位获得精神文明单位称号,需给予干部职工物质奖励的,经费来源按照《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鲁直文明委〔2004〕3号)规定,从单位包干结余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第三章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编制
  第十条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一般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一般维修(护)费、一般会议费、一般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第十一条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以“基础信息库”中相关信息以及分类定额标准为主要依据测算编制,并细化到政府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日常公用经费预算,主要实行定员定额编制方法。省以下垂管系统的行政单位,仍按原办法执行。
  (一)行政单位在职人员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按单位分类、编制人数和定额标准测算编制。具体分类和定额标准如下:
  第一类:省委办公厅机关、省人大办公厅机关、省政府办公厅机关、省政协办公厅机关、省纪委办公厅机关,人均定额标准4.6万元。
  第二类:公、检、法、司、安机关,人均定额标准3.8万元。
  第三类:省委、省政府有关部委(厅、局、办)、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机关,人均定额标准3.4万元。
  第四类: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均定额标准3万元。
  (二)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统一按分类定额标准测算编制。具体分类和定额标准如下:
  1、离休人员,人均定额标准2300元(包括活动经费800元、特需经费500元、住宅公务电话费等)。
  2、退休、退职、长休、内退、提前离岗人员,人均定额标准600元(包括活动经费80元、住宅公务电话费等)。
  为确保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省财政厅按照以上人均定额标准以及单位编制人数(离退休人员按实有数),测算核定行政单位日常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数额。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单位分类实行定员定额、经费包干等方法,统筹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测算编制。
  (一)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按以下分类办法测算编制:
  第一类:行政机关附属机关服务中心,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方式。
  第二类:行政机关附属“连体”事业单位(如信息中心等),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方式。
  第三类:教育、卫生、科研等特殊事业单位。其中:各类学校等事业单位,结合教育投入法定增长,财政主要按生均定额标准核定补助经费;医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在加大公共卫生投入的基础上,财政补助改“养人”为“办事”,重点补助项目支出;开发型科研单位,结合科技投入法定增长,财政主要增加重点项目投入,支持单位改革和发展;地勘单位,重点补助项目支出,支持地勘事业加快发展;文艺表演团体和体育事业单位等,主要采取补助演出场次、奖励比赛成绩等方式,推动单位深化改革。以上单位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由单位统筹财政补助政策和自有收入情况自主测算编制。垂管系统事业单位,暂按原预算编制办法执行。
  第四类:其他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方式。
  (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统一按分类定额标准测算编制。具体分类如下:
  1、离休人员人均定额标准,包括活动经费800元、特需经费500元以及住宅采暖补贴等。
  2、退休、退职、长休、内退、提前离岗人员人均定额标准,包括活动经费80元和住宅采暖补贴等。
  为确保事业单位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基本需要,省财政厅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方式的事业单位,按人均定额标准(具体标准另行下达)以及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离退休人员按实有数),结合单位收入能力,测算核定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数额。
  第十四条  日常公用经费一经批复,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单位按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与核定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填报本部门“基础信息库”信息,按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基础信息库”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后的基础信息以及相关定额标准等依据,结合省直部门以前年度财政性资金结余和各项收入情况,测算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限额。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限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合理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省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批复各省直部门。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拨款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基本支出,可报经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统筹安排;出现短收的,预算单位应及时报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直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同一办公场所的不同部门之间,机关与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要合理分摊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客观反映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实际支出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要根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基本支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本支出的内容和范围,明细核算各项收支。执行中要加强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的分析、评价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应按照省财政厅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省直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年度预算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执行以及结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8年度预算起施行。省财政厅此前制定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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