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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预[2007]4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8-4
实施时间: 2007-8-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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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四日

  山东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累计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及预算外资金。
  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结余,按照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对这两类支出结余,省直部门应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省直部门当年财政拨付资金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省直部门历年形成的财政性资金结余。
  第五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优先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用于违规发放奖金及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性补助资金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管理范围。
  第六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七条  省直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调度和管理。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必须综合考虑部门累计结余和当年可能形成的结余资金情况,统筹安排支出。年度终了,要按照决算编报要求,核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年度及累计结余资金。
  第八条 省直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有新增基本支出的,应首先用当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结余资金不足的,再申请增加预算资金。年度执行中,因增设机构、零星增编增人等产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用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
  第九条 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省直部门,动支净结余资金,需要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相应支出。省财政厅有权根据项目执行和结余资金数额等情况,决定是否收回净结余资金。
  第十条 有跨年度项目专项结余资金的省直部门,在申报下一年度相关项目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首先动用专项结余资金,不足的再向省财政厅申请当年预算资金。对结余较多的省直部门,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度可适当减少相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阶段,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上”时,省直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当年可能形成的财政性资金结余进行分析预计,结合以前年度部门结余情况,认真填报部门结余资金收入计划,并做出具体说明。
  (二)“一下”时,省财政厅结合当年预算执行情况,与省直部门及时沟通,对省直部门上报的财政性资金结余计划进行审核修正,同时研究提出部门下一年度财政性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随“一下”预算控制限额一并下达省直部门。
  (三)“二上”时,省直部门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细化编制本部门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计划和具体支出项目,随部门“二上”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四)“二下”时,省财政厅会同省直部门,对照部门上年度决算数据,调整部门预算上年结余收入数据。部门结余资金数额较大的,省财政厅可对部门相关支出进行调整,或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额度。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需追加预算时,需先报送部门累计结余资金情况,有基本支出结余或净结余资金的,先用结余资金安排;结余资金不足的,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预算。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在结余资金管理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将要求其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将通过调减省直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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