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09]8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4-1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7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质监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于2009年4月1日起一并执行。
  一、在我省的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计量检定站、国家海洋计量站广州分站、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广州分站,国家铁路车容积计量站茂名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规定执行。
  二、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在我省新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未出台前,省及省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粤价[2004]43号文规定执行。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 粤价函[2010]13 2010/3/15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涉税服务收费标准 湘注税协发2009 2009/5/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省超限运输车辆行 闽价[2001]费字 2001/4/27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 2013/4/15
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 宁价费[2007]93 2007/3/30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西安市消防安全培 陕价行函[2013] 2013/4/12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鄂价费规[2012] 2012/7/6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 浙价费[2009]30 2009/12/10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 黑价联[2013]45 2013/6/5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嘎仙机场行 黑价经[2012]16 201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