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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文化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资[2009]2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10
实施时间: 2009-3-1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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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党委宣传部,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集团:
  为加强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国有文化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我省文化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现将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
  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或文化企业改制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编制基准日的资产清查报表或清产核资报表、资产盘盈及损失明细表。在此基础上,向财政部门提出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申请。单位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对资产清查结果或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文化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文化事业单位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经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批准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文化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审计、评估机构(包括土地评估)由财政部门委托,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文化企业改制的审计、评估机构(包括土地评估),由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或机构确定,费用由企业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在确定中介机构时,必须要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近两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聘请参与该单位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如果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或清产核资的,财政部门不得聘请该中介机构对该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必须向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规办理会计事项。中介机构应按规定独立执业,对单位资产清查或清产核资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损失等进行经济鉴证,出具《资产清查(清产核资)损溢鉴证报告》,财政部门认定批复后,对单位近三年及本期的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要在原单位进行公示。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涉及土地评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要按规定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并在原单位进行公示。
  三、资产处置
  文化事业单位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均从原主管部门无偿划转。由单位按照基准日的财务审计结果(需要资产评估的,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准)提出资产划转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党委宣传部门同意、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土地资产处置事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文化企业改制,由企业按照资产评估结果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经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资产处置,有关土地资产处置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其他规定执行。
  四、产权登记
  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凭有关部门的改制方案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在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企业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领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文化企业改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持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直接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审查把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文化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及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产权登记等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要认真组织和指导所属改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配合中介机构搞好审计和评估,监督落实好资产处置方案。对在改企改制过程中隐瞒、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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