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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统[2006]6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8-31
实施时间: 2006-8-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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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统称《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对促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明确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原则、思路,强化和规范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原则和目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是财政综合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算、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办法》规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活动,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遵照上述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思路,更新管理理念,逐步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三结合”的联动监管机制,促进各项管理活动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共同提高,努力实现“资产效能提高,预算分配规范,公共资金节约,国有资产安全”的管理目标,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三、建立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办法》规定,要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管。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办理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审批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告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工作。为了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省编委批准省财政厅设立行政事业资产处。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按照要求,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规范资产配置程序。《办法》在资产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各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在详尽掌握本单位资产存量的基础上,按照配置标准,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提交财务管理部门,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未经资产管理机构审核的资产配置项目,一律不得列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各主管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核、审批,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配置项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各主管部门对超出本部门审批权限的,要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资产配置项目,财政部门在审查部门预算时,不予批准。
  五、强化资产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资产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定期清查资产,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并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经营,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在《办法》公布前已经用于经营的,要加强监督管理并尽快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对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要从严控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履行审批程序,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六、加强资产处置监管。《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管,明确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并对资产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防止国有资产低价处置、暗箱操作等问题。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对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上述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项目、内部经营单位和所办经济实体的监管,确保用于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要加强对相关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入等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搞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省财政厅将及时组织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按要求做好培训工作,并向广大干部职工,大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进一步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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