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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9]11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8
实施时间: 2009-5-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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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到省局FTP:/进出口处/下载区/2009年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下载本地区2008年和2009年1月至3月的1873种海关税则号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中出口应征税货物数据,并据此数据立即组织开展具体核查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市受托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和××市非真实委托业务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表样填写上报。表样下载路径为省局FTP:/进出口处/下载区/2009年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
  三、各地核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中如为已按照有关规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请各地按以下要求于2009年5月28日前汇总上传出口代理证明信息:委托方为本省企业(不含厦门)的,上传到省局FTP:/进出口处/上传区/2009年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传目录/省内企业委托/××市受托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委托方为外省企业(包括厦门)的,上传到省局FTP:/进出口处/上传区/2009年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传目录/省外企业委托/××市受托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
  四、各地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的出口应征税货物代理证明,如发现为非真实委托业务,受托方为本省企业(不含厦门)的,请各地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给受托方税务机关;受托方为外省企业(包括厦门)的,请各地于2009年6月11日前汇总非真实委托业务代理证明信息于2009年6月11日前上传到省局FTP/进出口处/上传区/2009年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非真实委托业务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传目录/××市非真实委托业务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
  五、各地于2009年7月6日前将此次核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上报省局进出口处。核查工作情况报告和报表同时上报一份到省局FTP:/进出口处/上传区/2009年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市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报告、报表。
  特此通知。
  联系人:盛乐玲 陈效武
  联系电话: 0591-87098189 0591-8709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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