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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所[2001]5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6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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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企业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具体操作时可以在三年以内均匀摊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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