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1995]43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2-12
实施时间: 1995-12-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针对目前存在供水、供电、供气收费票据不统一,使用比较混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全部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水、电、气收费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收费票据。
  二、鉴于全省各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完全一致的状况,水、电、气收费发票式样目前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但印制时必须符合发票印制的有关规定,并在票面的左上角加上“国税”两字(用隶书2号字体,印色与监制章颜色相同)。
  三、供水、供电部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开具人民银行印制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省局印制的专给供水、供电部门使用的电脑版《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作为水、电总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其他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向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五、水、电总表的纳税人向其他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收取水、电费时,应向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水、电、气收费发票的印制工作,并加强对当地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使用的收费票据的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者,按规定从严处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12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7]16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 2008/6/1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零星服务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 辽地税函 [2006 2006/9/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进出口代理业纳税人使 桂地税字[2008] 2008/5/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有关问题 京地税票[2006] 2006/12/1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 宁价费[2004]19 2004/7/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 吉地税发[2008] 2008/7/2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版面的 吉国税发[2007] 2007/1/1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 黑国税发[2003] 2003/6/2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问题的 琼国税发[2004] 2004/2/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云国税发[2006] 2006/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