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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1995]43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2-12
实施时间: 1995-12-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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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针对目前存在供水、供电、供气收费票据不统一,使用比较混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全部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水、电、气收费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收费票据。
  二、鉴于全省各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完全一致的状况,水、电、气收费发票式样目前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但印制时必须符合发票印制的有关规定,并在票面的左上角加上“国税”两字(用隶书2号字体,印色与监制章颜色相同)。
  三、供水、供电部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开具人民银行印制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省局印制的专给供水、供电部门使用的电脑版《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作为水、电总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其他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向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五、水、电总表的纳税人向其他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收取水、电费时,应向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水、电、气收费发票的印制工作,并加强对当地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使用的收费票据的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者,按规定从严处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12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7]16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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