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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农[2005]5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1-14
实施时间: 2005-11-1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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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畜牧办:
  为加强和规范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畜牧办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畜牧办反映。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家畜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来源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原则。
  第四条 家畜良种补贴工作由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畜牧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和咨询服务,对项目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管、评估和总结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搞好配合。
  第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家畜良种补贴资金投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并按照全省统一规划,上下结合,配套联动,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整体效应。
  第二章 补贴品种、区域、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品种应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支持重点和市场供求状况,从分布面积广、农民养殖规模大、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强、良种化程度低的家畜品种中选择确定。具体品种为:
  (一)牛。奶牛以直接引进和选育的高产奶牛品种为主;肉牛以生产中广泛应用的引进品种和主要地方优良品种为主。
  (二)羊。以生产中广泛使用的引进品种和分布范围较广的地方优良品种为主。
  (三)猪。以生产中主导的引进品种为主,兼顾二元杂交母猪。
  第七条 家畜良种补贴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优势产区。在《山东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的畜产品优势产区内。
  (二)产业基础较好。资源相对丰富、农民具有养殖习惯、养殖积极性高、数量规模较大、加工流通设施发达、产业运行机制完善。
  (三)支撑服务体系健全。当地畜禽良种繁育、饲料加工供应、疫病防治、信息物流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畜牧业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
  (四)政府高度重视。当地政府把畜牧业作为促进粮食转化、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产业。
  第八条 补贴对象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户,标准化畜牧养殖小区内的养殖户优先安排。具体对象为:
  (一)奶牛。产奶及后备母牛存栏10头以上。
  (二)肉牛。能繁母牛存栏5头以上。
  (三)肉羊。存栏羊30只以上,其中能繁母羊10只以上。
  (四)生猪。存栏猪60头以上,其中能繁母猪10头以上。
  第九条 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家畜良种市场价格和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确定。细管冻精补贴一般不超过市场价格的50%;家畜良种一般不超过市场价格的30%。
  第十条 补贴资金可用于家畜良种补贴项目规划编制、补贴项目组织实施、技术服务、检查验收等支出,但最高比例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2%。此项支出由省财政厅、省畜牧办统筹安排使用,各市、县不得再从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制定下达《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实施意见》,明确重点补贴品种、补贴标准、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配套技术措施、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十二条 各市根据《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实施意见》,组织编制本辖区《家畜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县、具体补贴品种、补贴资金安排、工作进度等,由市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家畜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各市按照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家畜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由市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组织有关市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家畜良种供应单位。投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有权限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育种资料齐全、种畜系谱完整、档案健全;
  (三)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较大的养殖规模,能够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标准的种畜和冻精;
  (四)防疫措施严格,供应的种畜和冻精健康无疫,售后服务到位。
  第十五条 项目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在中标单位中选择具体良种供应单位,并签定家畜良种供应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家畜良种补贴实施范围、补贴条件、补贴品种、补贴标准、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养殖户须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家畜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和报名先后顺序审查确定补贴对象名单、补贴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与补贴对象签订《家畜良种补贴合同》(见附件2)。
  第十八条 补贴对象在购买家畜良种或进行配种时,应向良种供应商或家畜配种改良站提交《家畜良种补贴合同》,并支付扣除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
  第十九条 良种供应商或家畜配种改良站将《家畜良种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报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过县畜牧主管部门向良种供应商或家畜配种改良站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县(市、区)选择确定的家畜配种改良单位,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家畜配种改良单位要将家畜改良的具体收费情况进行公布,并悬挂于站内位置明显处,严禁重复收费或多收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
  第二十三条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种畜和冻精的质量控制,组织好各个环节的衔接,做好有关活动的记录归档,并把补贴对象作为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引导将其纳入专业畜牧合作组织或产业化经营体系之中。
  第二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畜牧主管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畜牧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畜牧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畜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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