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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5]2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2-5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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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拖拉机车船使用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农业生产计税时间难以界定的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经研究,现对拖拉机征免车船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凡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拖拉机,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6)鲁财税字41号)第一条“拖拉机计税时间如何掌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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