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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中有关财政财务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企[2005]5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27
实施时间: 2005-7-27
法规类型: 公司改制的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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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切实加快省属企业改革改制步伐,现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中的有关财政财务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中涉及财政财务事项的,需预先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报省国资委协调审批。
  二、关于企业主辅分离改制方案的审批、备案问题。根据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精神,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总体方案在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企业工会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报省国资、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分别审核、联合审批;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经辅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主体企业审批并报省财政厅等部门备案,其中辅业单位改制涉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或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经主体企业审核后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审批。
  三、关于主辅分离改制费用的审核、确认问题。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省属国有改制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核确认。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财政政策。
  四、关于国有产权转让问题。省属国有企业实施产权转让,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国资委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省国资委会签省财政厅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财政厅批准。
  企业改革改制中转让国有产(股)权的收入,严格遵照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问题。省属国有企业向国家申报实施政策性破产,应事先向省财政厅提报准确、详实的企业破产预案等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资产处置方案、各项破产费用等,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研究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呈报国家有关部门。
  以上规定事项,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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