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企[2008]9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7-9
实施时间: 2008-7-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9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驻鲁中央企业:
  为了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非煤矿山(含矿山施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在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属企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县以下企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由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企业应在收到本办法后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时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本企业在代理银行开立的风险抵押金专户。
  第五条 企业将风险抵押金足额存储入代理银行后,应在10日内将《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格式见附件1)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企业填报《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持《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及规范的银行结算凭证到代理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提取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凭《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特别取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直接到代理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并转入指定帐户存储使用: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八条 代理银行应加强对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监督管理。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取风险抵押金时,应凭《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取款通知书》或《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特别取款通知书》予以办理。未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代理银行拒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重新核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后,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代理银行凭企业提供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按照代理银行规定计息,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2个月内,代理银行将上年度安全生产抵押金专户资金存储、提取、计息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
     2、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申请表
     3、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取款通知书
     4、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特别取款通知书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 沪财企[2015]37 20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