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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际[2005]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2
实施时间: 2005-8-12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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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转发给你们,现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购进的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需要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企业应在按照缩短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书面说明,包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置时间、品名、数量、折旧或摊销的具体年限等内容。
  2.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证明(发票复印件或帐载净值)。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还应提供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该企业为集成电路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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