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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试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9]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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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塘沽、汉沽、东丽、西青、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精神,原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自2009年起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为此,现就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认真地做好试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见附件)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征收管理,并对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时做好清理工作。
  二、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纳税申报的宣传辅导,及时做好季度预缴征收工作。成员企业为分支机构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应督促该分支机构向其外省市总机构索取《分配表》,按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和企业利润变动等经营情况,并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测算工作。对企业利润变动较大的应及时摸清情况、分析原因。
  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试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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