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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进[2006]2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8
实施时间: 2006-8-28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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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县发改(计划)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 [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行办法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简称“项目确认书”,下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所在区、县发改(计划)部门或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表”和“设备清单” (见附件2)。区、县发改(计划)部门或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后,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发改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再由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向国家发改委正式报文。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申办“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程序时,项目所在区、县发改(计划)部门或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业主单位提示办理有关手续,并对“项目申请报告”中有关内容按国家要求进行审核。
  四、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应按要求填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报市发改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在原出具项目确认书备注中注明变更内容,执行年限和设备清单变更盖市发改委外资处章,其它内容变更盖市发改委章。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五、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事宜一并凭市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
  六、各主管退税机关须在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之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同时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1)
  七、在退税审核中,如发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内容不符以及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的,各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于每月的10日之前上报市局。
  相关业务查询请登陆天津投资网(www.tjinvest.gov.cn)。
  附件:1.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统计表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变更申请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

相关附件:
附件1.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doc    
附件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变更申请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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