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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9]18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5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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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4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
  对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月平均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对第46行"资产总额"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月平均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的填报说明修改为: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三、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第10、21、22、23行及其相关填报说明。
  四、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浙地税函[2009]80号)第一条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已按原规定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各地要抓紧广泛宣传,做好培训辅导,认真贯彻落实。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二处)反映。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编者略)
  二ΟΟ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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