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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驾驶培训收入适用税目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一[1995]5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6-29
实施时间: 1995-6-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0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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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从事汽车驾驶培训收入”适用何种税目的请示》收悉。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精神,对文化、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一律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因此,对从事汽车驾驶培训所取得的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文化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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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iuyuquan   2009年5月26日
目前只有山西局、浙江局对驾驶培训收入按3%征营业税,其他地方实务中对此按3%还是按服务5%征税仍有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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