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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涉税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9]9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8
实施时间: 2009-4-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605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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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我市个别地区纳税人向市局及相关部门反映,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税务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的现象。市局对此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管理办法,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选择自行汇缴或委托税务代理两种方式。各级税务部门一律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纳税人必须选择税务代理方式。
  二、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采用自行汇缴方式的,对于其提供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和审核。
  三、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选择税务代理方式的,其委托代理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各级税务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纳税人年度发生财产损失需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按《办法》规定需提供由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项目,纳税人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必须提供鉴定材料。中介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五、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依法、公平、公正履行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就地监管职能,切实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管理。
  六、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假借税务机关的名义强制纳税人实行税务代理,违反者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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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xujt_008   2009年5月26日
会计所不会有执业注税师,即便有人有注税,必定挂在税务事务所执业,因此,我认为文件也认同注册会计师能进行所得税鉴证。
jsnj_zxg   2009年5月25日
文件明确会计所可作的是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视野网友   2009年5月25日
文件好象未明确注册会计师是否能所得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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