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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工作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8]38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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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适应税制改革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满足不断深化的税收分析工作对税收数据的要求,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999号)文件要求,并结合市局要求将2009年度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及填报口径
  (一)增设《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入库类型统计月报表》,以详细反映企业所得税分行业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的入库情况。具体表式见附件。
  1.本表“预缴”栏目,统计本年按季(或月)分期预缴入库的本年度企业所得税,以及所属期为上年四季度或12月份的企业所得税,含应预缴而未按期预缴的欠税入库,以及预缴税款批缓后到期入库。
  2.本表“汇算清缴”栏目,统计对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与上年预缴所得税进行汇算后,在本年分多次或一次性清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包括应清缴而未按期清缴的欠税入库,以及清缴税款批缓后到期入库。
  3.本表“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栏目,统计本年以前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含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欠税的清缴入库,包括所有查补征收税款的入库。
  (二)增设《欠税分税种分属期统计月报表》,按欠税所属年度,详细反映新征管法实施之日(即2001年5月1日)以后形成的各税种欠税的入库情况。2001年5月1日以前形成的呆账税金,本表不统计。具体表式见附件。
  1.本表“期末余额”各栏目,均统计报告期末欠缴税金余额;“当年入库”各栏目,均统计报告期末欠缴税金的累计入库数。
  2.本表“往年陈欠”、 “本年新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栏目的填报口径,与现行《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和《税收欠税分行业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相关项目的口径完全相同。即:“往年陈欠”指除未到期应缴税款、经批准缓征和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外,2001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形成的欠税;“本年新欠”指除未到期应缴税款、经批准缓征和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外,在报告期当年形成的欠税;“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指2001年5月1日后经批准确认的全部关闭、停业和空壳企业欠税,其中“往年”指2001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本年”指报告期当年。
  3.本表“往年陈欠”大栏下的“五年以上”、“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各栏,均按欠缴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统计。如2009年入库了一笔所属期为2006年的增值税欠税,则本表应统计在“当年入库”大栏下“国内增值税”项目对应的“2006年”栏中,以此类推。
  (三)增设《减免税分税种分项目统计年报表》,按减免项目进行归类细化,详细反映各主体税种,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表式见附件。
  1.本表以年为报告期,统计上一年度(2008年度)全年随申报和欠税抵顶减免而形成的征前减免,以及通过国库办理退税而形成的退库减免。
  2.本表各减免项目,应根据记载有减免税额的各有关纳税申报表,抵顶欠税的减免税批准文件,以及办理减免退库的收入退还书或退库清单等原始凭证填列。
  3.本表“1.增值税”下“其中: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统计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软件企业国内增值税;“其中:残疾人就业”项目,统计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增值税。
  4.本表“ 4.企业所得税” 下减免项目: (1)“国债利息免税”项目,统计纳税人因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属于免税收入的利息而相应免征的所得税;(2)“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项目,统计居民企业因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取得属于免税收入的投资收益而相应免征的所得税;(3)“非营利性组织免税”项目,统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收入而相应免征的所得税;(4)“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统计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收入而减计的企业所得税;(5)“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统计对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6)“残疾人就业”项目,统计对所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加计扣除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7)“再就业扶持”项目,统计对符合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8)“农林牧渔业”项目,统计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实行减免所得额而免征或减征的企业所得税;(9)“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统计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减免所得额而免征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10)“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统计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行减免所得额而免征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11)“技术转让”项目,统计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实行减免所得额而免征或减征的企业所得税;(12)“小型微利企业”项目,统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优惠税率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13)“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统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14)“民族自治地方优惠”项目,统计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15)“过渡期税收优惠”项目,统计对享受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优惠的老企业(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以及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和西部大开发地区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16)“创业投资”项目,统计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17)“环境保护设备抵免”项目,统计对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实行投资额抵免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18)“节能节水设备抵免”项目,统计对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实行投资额抵免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19)“安全生产设备抵免”项目,统计对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实行投资额抵免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1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国债利息免税”、“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填写免税收入;“资源综合利用”填写减计收入金额;“研究开发费用”、“残疾人就业”、“再就业扶持”填写加计扣除金额;“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技术转让”填写所得额;“创业投资”填写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均属税基式优惠项目,其税基式优惠换算为税额优惠的规则为:
  (1)首先界定该纳税人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为: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即:申报表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附表五第45、46、47行中,工业企业人数小于100人,其他企业人数小于80人,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小于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小于1000万元。
  (2)界定为小型微利的企业,或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加附表五对应项目金额小于30万元的企业,税基式优惠项目换算优惠税额=附表五对应项目金额×20%税率。
  (3)界定为非小型微利的企业,或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加附表五对应项目金额大于30万元的企业,税基式优惠项目换算优惠税额=附表五对应项目金额×25%税率。
  (四)调整和修订的报表及指标
  1.将原《减免税明细月报表》的“民政福利企业”栏,改为“残疾人就业”栏,口径同《减免税分税种分项目统计年报表》相关项目;删除“中西部投资”栏。
  2.《税收收入分行业分税种统计月报总表》中,(1)在金融业的“4.其他金融”项目下,增设“其中:金融租赁”、“其中:邮政储蓄”项目;(2)删除原附列资料1:“1.内资企业所得税预缴”、“2. 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 抵缴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及附列资料2:“1.外资企业所得税预缴”、“2. 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 抵缴外资企业所得税”六项目。
  3.《涉外税收分行业分税种统计月报表》中,在非居民企业的“4.国际运输收入”项目下,增设“5.外资金融和保险”项目,统计对经批准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国金融和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分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征收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各税。
  4.删除《东北和中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统计月报表》。
  5.《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中,将“附列资料:登记户数”项目改为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进行分类。
  二、编报时间
  2009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的编报时间仍为月份终了后3日;《减免税分税种分项目统计年报表》(2008年度)的编报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其他各类年报表的编报时间仍为年度终了后10日。
  三、报送方式
  2009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月(年)报表通过广域网(FTP )进行数据传输,其TRS报表的计算机表式及审核公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
  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并在发现当月调整账表,以确保2009年度各类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及时、完整地编报,确保各类报表数据准确、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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