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9]39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5
实施时间: 2009-5-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见附表),具体报备程序和要求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执行。废止66号文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附表十二)。
  已按照66号文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对照69号文规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做2008年度申报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汇缴期内申报补缴减免的税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表: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 2014/1/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黔国税函[2014] 2014/5/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 豫国税函[2008] 2008/4/3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