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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9]9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2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10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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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截止日应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国家税务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逾期不再受理。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批程序
  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家税务局申请,也可向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申请,由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核准后转报有权审批的国家税务局。
  三、资产损失审批权限
  (一)金融企业当年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专指贷款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5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其他企业当年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外的其他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500-20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比照市国家税务局权限执行。
  四、成立重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审批委员会
  为确保审批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省、市、县级国家税务局要分别成立重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税政、法规、征管、稽查、计统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一)下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由审批委员会审核决定:
  1.税前扣除金额较大的事项。具体标准为: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2.税前扣除复杂的事项。
  (二)重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审批委员会的审核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由审批委员会审核决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主管职能部门审核结束后,提交审批委员会各成员;
  2.各成员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返还主管职能部门;
  3.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审批委员会审核结果,经局长或主管局领导批示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税前扣除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纳税人。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限
  负责审批的国家税务局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省、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国家税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审批关。审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依据要充分,资料要齐全,手续要完备,要有审核人的调查报告。
  七、负责审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国家税务局,应设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损失类别、申报金额、审批金额、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扣除年度等内容,建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加强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要适时开展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的抽查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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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jikunlicpa   2009年6月23日
法规不是让人看的,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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