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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9]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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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向省局反馈。
  一、我省《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国税系统由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相关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地税系统除昆明市局由涉外税政处管理外,其余州、市、县、区局由征管部门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名单由各州、市级税务机关(除特别说明外,税务机关均包含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汇总,于2009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备案。
  二、各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区局)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税务证明》的申请与开具。
  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可由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ngs.gov.cn   )“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tax.yn.gov.cn)自行下载。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需要统一按照A4纸的规格印制适量的申请表,放置于办税服务厅窗口供申请人免费领用。
  四、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无论其项目是否属于本部门征管范围,除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应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为其出具《税务证明》外,其余对外支付项目均应在审核后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并签章。
  五、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
  六、支付地主管地税机关于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季度开具签章后的《税务证明》复印件交换至支付地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七、《税务证明》由支付地主管国税机关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统一按照A4纸的规格印制和编码,编码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号),例如:编号为09530103000001的《税务证明》,表明这是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的第一份《税务证明》。
  八、各州、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格式统一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章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一律采用行政公章的名称),发放到县、区级税务机关保管和使用,同时还应向州、市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置台账,认真、及时统计《税务证明》的出具情况,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15日前逐级分别上报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十、各州、市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和优化纳税服务的原则下,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并报省局备案。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所涉及的政策业务的学习,并做好对县、区局税务机关征税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加强源头征管工作。同时还应密切国税、地税、外汇管理三个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积极做好对境内机构和个人的政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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