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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稽查部门组织纳税人自查税费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9]1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8
实施时间: 2009-5-1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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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5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对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以及各级地税机关专项检查计划的行业所涵盖的纳税人(不含举报等专案检查的纳税人),稽查部门可组织安排纳税人自查。为了规范自查税费的补缴入库工作,凡属稽查部门组织安排纳税人自查的,其自查税费以“自查补缴”税款属性补缴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属于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首先由稽查部门向纳税人下达《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明确自查所属期和自查期限,并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2),自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从第1001号起连续编号。
  (二)纳税人应在自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申报稽查确认表》(附件3),报告所属稽查部门。其中,自查有补缴税费的纳税人,要说明自查查出的问题及少缴税费金额等情况。
  (三)对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稽查部门要对纳税人报告的《纳税人自查申报稽查确认表》进行确认,加盖稽查部门公章。对自查没有问题的纳税人《纳税人自查申报稽查确认表》由稽查部门收回存查。
  (四)纳税人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申报及稽查确认表》到所属征收部门申报补缴自查税费。
  (五)所属征收部门依据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申报稽查确认表》后,按照其上载明的税费金额,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以“自查补缴” 税款属性予以收缴,开具完税凭证。
  (六)纳税人完税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稽查部门。各级稽查部门应定期对纳税人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实施专项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稽查部门组织安排自查的范围仅为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以及各级地税机关当年专项检查计划的行业所涵盖的纳税人。可组织安排自查的纳税人若同时因举报等原因需进行专案检查的,稽查部门不得安排自查。
  (二)各设区市、县(区)地税局稽查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纳税人自查补缴税费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地税局稽查局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09年5 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所在设区市地税局稽查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稽查局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09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局稽查局。
  (三)县、市(区)地税局稽查局必须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按截止上月末累计收回的《纳税人自查申报及稽查确认表》和完税凭证,填写《自查补缴税费的统计表(稽查局填报)》(附件4)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所在设区市地税局稽查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稽查局必须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合并汇总本辖区内《纳税人自查补缴税费的统计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局稽查局。
  (四)纳税人未经所属稽查部门确认,自行申报缴纳的自查税费不予承认。
  (五)稽查部门在未实施检查之前组织纳税人按上述工作流程自查补缴的税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附件:
  1.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纳税人自查申报稽查确认表
  4.自查补缴税费的统计表(稽查局填报)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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