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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劳社函[2009]58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4-22
实施时间: 2009-4-22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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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结合广州实际,对延长《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即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执行。本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继续受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日期暂定到2009年12月31日。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因执行170号文规定,未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在2009年1月1日后创业和被企业吸纳的,可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后,向有关单位申请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再就业优惠证》申请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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