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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9]13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9
实施时间: 2009-5-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02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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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要求,从2009年起,新增的金融企业中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管理。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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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RICHARDLUO100   2009年5月21日 +25金币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南北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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