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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24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5
实施时间: 2009-5-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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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应结合企业汇算清缴审核工作,将企业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的情况纳入企业征管档案,进行重点审核及跟踪管理,并将境外中资企业的审核情况纳入汇算清缴总结报市局税政二处。
  二、主管区局认定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初步审核后以请示的形式报市局,再由市局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
  三、境外中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为中国居民企业的,主管区局需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加强征收管理。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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