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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综发[2009]2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4-16
实施时间: 2009-4-16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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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
  为更好地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现就2009年本市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重要性
  工资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企业与劳动者就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可以增进双方相互理解,有利于维护双方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本市部分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在此情况下,更有必要把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听取工会和职工的合理意见,促进广大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把提高职工工资作为协商的重要内容;生产经营有一定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不降低职工工资;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确实需要降薪的企业,要通过协商确定不同岗位人员的减薪幅度。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实施方案也要经协商后确定。
  二、切实完成2009年区县工资集体协商考核目标
  今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09年本市就业保障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等事项的通知》(沪府办【2009】17号),继续把工资集体协议覆盖劳动者人数列入区县就业保障工作考核指标。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要按照考核要求,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考核目标(各区县考核目标见附件1)。要定期沟通信息,加强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要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重点,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在巩固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推动企业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资管理特别是工资调整的重要程序,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要按照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工资集体协议覆盖劳动者人数的统计,以2009年末区县所属企业、区县内无主管企业已签订且在有效期内的工资集体协议所覆盖劳动者人数为准,已签订的集体合同附有工资专项协议的,也纳入统计范围。统计数据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会审后,应于每月5日前填写《工资集体协商月度情况表》(见附件2),于每季末后一个月的10日前填写《工资集体协商季度情况表》(见附件3),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
  三、进一步完善分工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各企业(集团)公司和各局(产业)工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职工与企业凝聚合力、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一项制度保障,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推进力度。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工作。要将审查与指导结合起来,在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及协议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提高协商内容的针对性。对于职工或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是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需要进行协调处理的,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各区县总工会和局(产业)工会要正确处理好保障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积极引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对于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后,企业拒绝或拖延的,区县总工会要及时与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对于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协商代表,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各级工会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措施,引导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
  各区县企业联合会和各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加强管理、技术创新等方式主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尽可能不减少职工工资、不降低职工福利待遇,确需调整职工工资福利的,企业要积极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同时,要指导企业积极响应工会提出的协商要求,并进一步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指导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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