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25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5
实施时间: 2009-5-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2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前,应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支付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申请表》;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安置残疾人员残疾证书的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6.纳税人当年度安置残疾人明细清单(包括姓名、年度支付工资额明细、合计数等)。
  二、各区局应加强宣传,切实保证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 深国税发[2009] 2009/5/2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残疾人员比例计算问题的通 浙国税流[2003] 2003/7/3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 甘国税函发[200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