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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09]14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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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落实好此项政策,向企业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8〕128号)暂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已经按此文件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清理纠正。
  三、对于尚未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定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提醒其按照法定税率进行申报,并做好受理环节的审核工作。
  四、对已经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进行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定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于5月底前按照法定税率重新进行汇算清缴,足额缴纳税款。
  五、对已经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核定征收企业,在下一期预缴所得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提醒其按法定税率进行申报,补缴前期少缴的税款。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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