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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大型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意见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9]3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7
实施时间: 2009-2-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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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充分发挥财税支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培育大型企业提出如下财税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和大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1、按照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要求,各级财税部门要大力支持发展现代物流、国际贸易、金融服务、会展经济、现代商贸、休闲旅游、科技信息、文化和设计创意、中介服务、高端培训等“十大产业”;优先支持面向生产的服务业,推进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会展、科技与信息、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支持培育大型企业,发挥大企业对经济的支撑作用。
  2、整合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要对现有的市级财政服务业专项资金进行整合,根据服务业发展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整合各类专项资金,根据财力可能,逐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3、为鼓励县(市)区加快发展服务业,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从2009年起的3年内,对县(市)区营业税(金融保险类营业税除外)收入比上年增收且增幅在5%以上的部分,其按财政体制应上缴市级财政部分给予30%返还,其中对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所产生的营业税返还比例提高到50%,提高部分用于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
  二、认真落实鼓励发展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4、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5、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分包给其他企业支出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代理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代收转付费用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6、各地要认真执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地税一[2008]91号)文件。同时要加大服务业相关财税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把对服务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支持引进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业发展
  7、鼓励引进大型服务业机构。对市外引进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大型服务机构,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38号)规定,给予财政补助和奖励。
  8、加大对重点服务业机构扶持力度。按照《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重点支持服务业六大支柱产业和四大主导产业,对在宁波开展营销等服务活动,注册登记在宁波市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业机构(含新办企业),如果企业当年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以2008年为基数,从2009年起,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对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20%以上、30%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60%、70%的奖励。
  9、加快培育市内大型企业,推进制造业升级发展。对注册登记在宁波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企业(含新办企业),如企业年缴纳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以2007、2008年平均数为基数,从2009年起,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
  四、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对企业各项扶持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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