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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任职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会协[2009]4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5-12
实施时间: 2009-5-1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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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注协、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任职条件审查工作,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任职条件审查办法》,该办法已于2009年5月12日经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注:相关表格请登陆“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信息下载-综合”类栏目中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任职条件审查办法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任职条件审查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依据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申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证明。
  二、审查对象
  1、因会计师事务所股权结构变动,拟新增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
  2、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
  三、申请审计业务情况证明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注协申请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变动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最近连续5年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且近三年的报告必须为担任项目负责人出具的。
  (二)省注协可以采用将申请材料与会计行业管理网业务报备系统信息相核对、调阅工作底稿、网上公示、现场调查、询问谈话等方式审查核实申请人的审计业务经历,申请人以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省注协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凡认为申请材料不实的,均可向省注协投诉、举报。
  (三)省注协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省注协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审查期限自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省注协依托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及省注协专业人士建立合伙人、股东条件审查专家库。
  省注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5名专家组成审查专家小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申请人提供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查评分,工作底稿评分设定分值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五)每份业务工作底稿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认定为合格的审计经历,省注协向申请人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如有1份业务工作底稿低于60分,认定为不合格,省注协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四、申请办理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证明的工作程序
  (一)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取得最近连续5年审计业务情况证明后,可以向省注协申请办理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证明,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已经办理了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2、已经按照《江西省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规定》向省注协办理了相关书面审查手续;
  3、已经向省财政厅进行了报备,并在财政会计管理系统中完成了相应变更操作。
  (二)省注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所并出具转所证明。
  五、申请人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先申请办理审计业务情况证明,再申请办理转所证明手续,亦可两项一并申请,但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六、工作要求
  1、由于省注协需要对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个人经历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场,不得由他人代替,省注协对委托代办者不予受理。
  2、申请人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若非确实必要,申请材料不得随意更换或补充。
  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或掌握材料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材料配合行业协会的审查;拒不配合审查、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阻挠调查的,依据《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予以处理。
  申请人拒不补充材料或拒绝配合审查,视同审查不合格。
  3、如遇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省注协审查同意,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4、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未经允许撤回申请或经审查业务工作底稿不合格的,省注协一年内可以不再受理其同类申请。
  七、最近5年在外省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相关年份的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
  八、本办法自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相关表格:
  表一: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变动申请表
  表一续:工作及执业简历
  表二: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报告登记表
  表三: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
  表四:审计、验资执业质量评分表(股东审核附表)
相关附件:
表一: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变动申请表.doc    
表一续:工作及执业简历.doc    
表二: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报告登记表.doc    
表三: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doc    
表四:审计、验资执业质量评分表(股东审核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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