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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9]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5-13
实施时间: 2009-5-13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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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位会员: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已经2009年4月24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5月12日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自即日起生效。
  现将修订后章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 中注协、中评协、窦铮副局长、郭文杰会长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ountants,缩写为BICPA。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本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
  (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和协助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
  (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力。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任务;
  (八)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七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本会监事会监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八)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五)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通过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部门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编制的年度预、决算报告;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三)、(十)项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北京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的财务进行监督;
  (五)当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正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协会理事。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主要职责;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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