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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保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中小企[2009]6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4-29
实施时间: 2009-4-2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6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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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市级担保公司:
  现将《重庆市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保费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出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保费补贴实施办法
  市中小企业局联系人:黎学英 电话:67625690 邮箱:lixueying-cw@
  市财政局联系人: 陆宪 电话:67575320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重庆市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保费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力度,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32号)精神,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保费补贴。为了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业务可纳入补贴范围:
  (一)受补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确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无亏损的技术创新型、成长型等各类中小企业。
  (二)担保机构享受补贴条件:一是担保机构对企业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5%;二是担保机构对企业收取的年保证金不得高于担保额度的5%;三是担保公司不得向企业收取除担保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四是担保对象必须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挪作他用。
  (三)担保机构和企业享受补贴的担保额是2009年1-9月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担保发生额。单户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担保额度为200万元-3000万元。超过者按3000万元计补。
  (四)已按渝经发〔2009〕29号申报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贴息的企业不得申报保费补贴,区县也不得向市里推荐申报保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担保机构补贴标准:按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由市财政给予年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补贴(担保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计算,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中小企业补贴标准:按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由市财政给予年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补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
  1、市级担保机构于5月10日、10月10日前分别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补贴资金。区县担保机构由区县中小企业局和区县财政局联合审查后,于5月10日、10月10日前联合行文向市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2、中小企业由区县中小企业局和区县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择优推荐3-5家, 于5月10日、10月10日前联合行文向市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资料:
  1、担保机构申报资料:
  (1)申请文件及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2009年*月-*月受保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情况表(附件2)。
  (2)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及保证金等事项的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4)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
  (5)企业缴付担保费、保证金及除收取担保费以外没有收取其它费用的情况证明(加盖受保企业鲜章)。
  2、中小企业申报资料:
  (1)申请文件及2009年*月-*月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情况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及贷款进账单复印件。
  (4)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及保证金等事项的合同复印件。
  (5)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
  申报资料分别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本。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逾期不受理。
  四、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联合对市级担保机构、区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市级担保机构和区县财政局。区县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保费补贴由区县财政局负责拨付。
  五、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担保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专项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弥补代偿损失。中小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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