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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注[2008]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4
实施时间: 2008-3-24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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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年检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为本次年检范围。
  已满70周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截至2008年5月31日前)不参加本次年检。
  二、实施步骤
  (一)自检阶段(3月20日至4月15日)
  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检,完成规定事项。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监管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注[2008]2号)第二条规定,分别向注册地区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征管(税管)科报送年检材料。
  (二)审核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
  各单位征管(税管)科,按照通知要求对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逐项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各事务所将审核后的年检材料报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
  (三)检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注税中心对各单位已审核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根据需要有重点地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四)公告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年检结束后,注税中心将年检通过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以文件形式向各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五)总结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
  注税中心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总结年检工作,按规定时间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强督导,各单位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征管(税管)科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组织的做好年检材料的审核工作。
  各事务所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做好本所自检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掌握政策规定,对年检材料的审核建立台帐,记录已审核的事务所情况。
  各事务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如实报送各项年检材料。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统一用A4纸打印。
  (三)注重实效
  各单位在年检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程序,以执业质量为重点,认真开展审核,对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年检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或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注税中心沟通,以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略)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略)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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