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际[2009]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7
实施时间: 2009-4-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到中国境外投资、并控制所投资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中国境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2.中国境外被投资企业情况说明(包括成立时间、投资方、投资金额、所占比例以及经营范围等)。
  3.中国境外被投资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的所属年度、金额,可免予计入当期所得的金额等有关情况说明。
  二○○九年四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2012/7/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深国税函[2004] 2004/7/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 鄂国税发[2003] 2003/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 冀地税函[2000] 2000/11/20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辽注师协[2012] 2012/7/26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股东或合伙 苏会协[2008]20 2008/3/27
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 国税外函[1997] 1997/12/2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城 渝地税发[2000] 1996/1/1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粤注协[2005]58 2005/7/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深国税发[2002] 200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