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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宣传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44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0
实施时间: 2004-9-2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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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省局统一部署下,按照“大税宣”的要求,搭建具有广东特色的税收宣传平台,把握主旋律,占领主阵地,打好主攻战,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宣传活动,形成了较大的税收宣传规模和声势,全力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与国税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不很适应,个别地区对税收宣传工作缺乏足够重视,对省局组织开展的全省性税收宣传项目积极性不够,主动性不强,影响了全系统税收宣传工作的整体推进;极个别地方不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不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接受采访,擅自刊登形象宣传专版,甚至出现被假冒记者蒙骗的现象,等等。为进一步严肃新闻宣传纪律,全面顺利推进全系统税收宣传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税收新闻宣传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省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部门统一协调管理,坚持统一口径,统一对外的原则,形成税收宣传合力。
  二、各级国税机关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记者采访。经上级领导机关、地方外事部门安排,确需接受采访的,需提前报告省局,并将采访提纲传至省局办公室。经省局同意后,省局办公室派人或委托当地指定专人陪同采访。接受采访前要进一步核实记者身份,不能以熟人介绍或名片代替记者证或介绍信。记者采访期间,接待单位和被采访者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宣传国家的税收政策,对超出采访范围的不合理要求要婉言拒绝。在答复记者提问时,要注意保密,在重大问题上不得擅自表态和评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接受境外记者的函电采访。
  三、中央和省级新闻单位记者未经省局办公室介绍直接到各地国税机关及下属部门采访的,被采访单位在接受采访前应报告省局同意,采访内容要经过省局办公室把关。被采访单位要负责对记者刊播稿件的跟踪把关,对外刊播的稿件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或歪曲事实。
  四、严格专版专刊管理。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专版专刊,是对外税收宣传的一种形式。专版专刊宣传重在税法、税收政策、税收工作等宣传,严格控制单纯的形象宣传。在地市以下新闻媒体上刊播专版专刊的,由各市局审核审批。在省级和中央等新闻媒体上刊播专版专刊的,须将申请报告和专版专刊清样专报省局审核审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职权拉广告,拉赞助,推销书刊及音像制品;严禁利用职权向纳税人摊派发行报刊。
  以上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如有违反,将在全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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