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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账户撤并后财务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36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6
实施时间: 2004-7-1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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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79号)和省局《转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书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319号)的要求,各地市、县(区)局必须撤销系统财务经费转拨账户,并将机关财务管理职能划转计财部门,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现将财务交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务交接前准备工作
  计财部门和局机关财务部门在银行账户撤并后,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以2004年7月31日为时点,对各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核对各项预算领拨款项数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预算领拨经费数据一致。
  (二)清理核对各项收支款项。凡在银行账户撤并前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属于撤并前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及时入账;对应支未支的款项应认真清理,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清理各项往来款项。局机关财务部门的往来款项,以及计财部门与机关财务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应在财务交接前全部清理完毕。按照规定可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应做好转账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必须全部归还结清(近期借出的差旅费除外);确有原因不能及时结清的往来款项(特别是与其他单位的债权债务),应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核对流动资产。在清理各项收支及往来款项的基础上,要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五)清查财产物资。要对各自核算范围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并分类逐项登记造册,该入账的及时入账,固定资产和材料发现盘盈和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相关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财务交接工作程序
  各级单位的财务交接,应由接收单位(计财部门)、移交单位(局机关财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对财务交接工作进行监交。
  (一)移交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只移交当年资料,以前年度资料归档处理。
  (二)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移交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将移交前的财务会计工作及重大财务收支问题等情况向接收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三)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签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四)移交单位应对移交前的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三、财务交接账务处理
  采取合并财务报表重新建账的处理方法。
  (一)由计财部门和局机关财务部门以2004年7月31日为时点分别编制结转收支前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往来款项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将上述报表分别合并,在合并时必须对计财部门和局机关财务部门之间的拨入拨出经费进行对冲。
  (二)从2004年8月1日起建立新帐,依据合并后的财务会计报表录入初始账。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对既核算集中支付内容又核算局机关本级支出内容的支出科目,需增设下级科目分别核算,便于区分集中支付和本级支出情况。
  (三)计财部门和局机关财务部门原帐簿于2004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帐簿与计财部门、局机关财务部门编制的2004年7月31财务会计报表,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待本会计年度结束后,与2004年其他会计档案归并存档。
  (四)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仍由原管理部门负责,账实核对一致后,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移交清册》调整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务管理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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