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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5]9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8
实施时间: 2005-6-8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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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个体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办法,严把信息采集关、核实关和录入关,建立健全纳税信息失真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纳税人经营信息失真问题。严格终审定额管理,终审定额必须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后方能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商业“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关于“终审定额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县(市、区)局备案后方能生效执行”的规定同时废止。各地应将终审定额低于考核定额的比例严格控制在总定额户数的10%以内。
  二、认真抓好《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落实,有关大、中、小市场划分的年纳税额标准,由广州及各地级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区市场发展情况自行确定后报省局备案。各地应根据大、中、小型市场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特别要抓好对重点集贸市场和个体大户的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集贸市场信息调查制度,定期对集贸市场经营情况进行信息收集,认真填写《集贸市场商品经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及时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经营变化情况,为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申报准确性和核定定额提供可靠依据。
  三、切实加强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重点抓好四个环节工作:一是确认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户,应在电脑定额基础上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未达起征点户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二是户籍管理,规范未达起征点户停业、复业、注销登记手续,认真落实与地税、工商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换的制度,切实堵塞征管漏洞。三是纳税申报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未达起征点户,可以按季度、半年或一年集中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市局确定,并要求业户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具体报送资料的内容和格式参照《未达起征点户经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四是发票的发售和使用管理,应按规定向未达起征点户供售发票,采取有效办法,抓好发票发售和使用的管理,切实做到“以票控税”。
  四、进一步加大个体户建帐力度,逐步扩大个体户查帐征收比例,对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户和未达起征点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并要求业户完整保存有关的纳税资料,自觉接受国税机关的检查。
  五、切实加强对个体税源的跟踪分析,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分析原因。各地征管部门与计统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情况分析和资料上报工作,计统部门负责将每月个体税收收入情况提供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负责查找和分析增减变化原因,提出征管措施,并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5天内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局征管处。
  附件:1.集贸市场商品经营情况调查表
  2.未达起征点户经营情况调查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八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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