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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5]6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30
实施时间: 2005-4-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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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中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对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辖、由地税机关代开票的查账征收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代开票时,已按3.3%的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入库,国税部门对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若该纳税人减免税或发生亏损,或实际应缴税款少于已按3.3%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情况需要办理退库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年终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年度申报应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地税机关开具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实无误后退回原件,纳税人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由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发生亏损、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低于3.3%等产生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填开《代开票货物运输纳税人纳税联系单》(见附件),经县(区)及县(区)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传递到“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开出票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的所属主管地税机关。
  三、“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代开票货物运输纳税人纳税联系单》后,按所列的退税金额,在不高于原征收税额的基础上,办理退库手续。
  四、上述纳税人当年企业所得税应退税额超过地税机关原预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部分,由企业提供地税机关退税凭证,经国税机关核对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附件:代开票货物运输纳税人纳税联系单

  附件:
  代开票货物运输纳税人纳税联系单

  编号:
  地方税务局:
  我局管辖的运输企业    (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  年在你局预缴企业所得税    元(税票号:     ),经我局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认定,该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元,请你局给予办理退税¥:  元,大写:   元。
  县(区)国家税务局(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此件一式两份,一份送预征地税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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