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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17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1
实施时间: 2005-5-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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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5〕57号)收悉。鉴于你市大埔县煤炭供应市场的特殊性,为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印制《梅州市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以满足大埔县经营煤炭中转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需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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