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10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3
实施时间: 2009-4-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度发生研究开发费的企业,申请税前加计扣除的办理程序仍按照《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科函字[2008]580号) 的规定执行。
  二、2008年度申请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申请表(按照主管税务部门要求的格式填报);
  (二)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或单独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报送的资料。
  三、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 中税协发[2016] 2016/4/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皖国税发[2000] 2000/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 深国税函[2002] 2002/12/6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黄石市下 湖北省财政厅国 2022/8/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 皖国税函[2005] 2005/3/8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 2015/4/9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 吉财公告[2019] 2019/12/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重型汽车财 皖国税函[2005] 2005/3/7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 沈国税发[2002] 2002/11/1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 浙国税所[2002] 200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