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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车船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9]32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15
实施时间: 2009-4-15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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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局陆续接到部分地区纳税人关于缴纳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反映,即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了车船税,但返回车辆登记地年审时,当地交警部门要求其重新缴纳车船税,否则不予办理年审,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办理退税。对此,省局现就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关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交警或其他部门代征车船税的,应及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三、对重复征收车船税税款,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一律由重复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各市局要负责指导协调解决所辖地发生的此类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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