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车船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9]32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15
实施时间: 2009-4-15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局陆续接到部分地区纳税人关于缴纳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反映,即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了车船税,但返回车辆登记地年审时,当地交警部门要求其重新缴纳车船税,否则不予办理年审,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办理退税。对此,省局现就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关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交警或其他部门代征车船税的,应及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三、对重复征收车船税税款,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一律由重复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各市局要负责指导协调解决所辖地发生的此类重复征税问题。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州市地方务局湖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 湖地税政[2008] 2009/1/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1批]、《新能源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3/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网报客户端 2015/10/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 桂地税发[2007] 2007/8/1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 大地税函[2007] 2007/11/2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 辽地税发[2012] 2012/3/14
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6] 2016/8/2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8] 2009/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 黑地税发[2009] 2009/4/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