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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9]8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5
实施时间: 2009-5-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90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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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的报备程序,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在提供66号文第二项第(二)点第5小点规定的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前,应在81号文第四项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该项规定要求报备的资料。
  2008年度可在汇算清缴期间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66号文第二项第(二)点第5小点和81号文第四项规定的资料进行报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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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j196995   20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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