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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9]8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5
实施时间: 2009-5-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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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时,应同时提交《通知》第七项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材料提交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登记备案。如主管税务机关已完成了备案登记工作,应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交欠缺的资料,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日前仍未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已做的该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并调整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2009年起,纳税人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时,依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的报备程序,按照《通知》第七项规定的时间提交该项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和66号文第二项第(一)点第2小点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交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该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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