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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9]24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2
实施时间: 2009-4-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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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二处反映。
  附件:1.收入明细表
     2.成本费用明细表
     3.调查核实报告(参考文本)
     4.2009年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73号,以下简称《指引》)的精神,结合有关征管规定和今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有关安排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2008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的工作安排
  (一) 完成时间:2009年6月30日前。
  (二) 受理资料: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两份,《指引》附件1);
  属于《通知》第十条中“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情形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由税务机关填写,必填项目包括:“纳税人编码”、“申报单位”、“行业类别”、“上年收入总额”/“上年成本费用额”、“上年所得税额”、“上年征收方式”。
  2.《回执》(一式一份,《指引》附件2);
  3.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实际执行的会计制度附送相应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各一式一份);
  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一式一份,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以下两种情形,纳税人可不需提供第4项《鉴证报告》资料:
  (1)上年度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
  (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确实存在《通知》第三条情形之一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如果未提供第4项 《鉴证报告》 资料的,必须提供以下第5项资料:
  5.(1)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一式一份);
  (2)2008年度《收入明细表》(适用上年度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总额)方式的纳税人,一式一份,附件1);
  或2008年度《成本费用明细表》(适用上年度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成本费用总额)方式的纳税人,一式一份,附件2)。
  (三)核定征收的程序及公示,按《指引》第四章规定执行,市局补充以下具体要求: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上年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上年度取得的未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前的收入总额,金额等于附件1第13行第1列:“上年成本费用额”填报纳税人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金额等于附件2第13行第1列。市局税政二处《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几点问题的通知》(税政二处[2008]023号,以下称税政二处023号函)第九点规定停止执行。
  2.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必须由税收管理员出具调查核实报告,参考文本在《指引》附件3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纳税人收入总额、销售(营业)收入额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审核内容(格式见附件3)。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必须统一采用《指引》附件4格式,税政二处[2008]023函第七点规定停止执行。
  4.主管税务机关在重新鉴定工作中,必须针对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对其征收方式做出新的核查、评价。对于纳税人自行申报有享受减免所得额的(即有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一》第14行至第32行的),2009年企业所得税不得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四)2009年应税所得率按《指引》第七条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9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97号)规定执行,详见《2009年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表》(附件4)。
  二、根据《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存在核定征收情形,2008年度需改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安排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2008年度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确实存在《通知》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2008年度改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程序按《指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利润率。
  三、税务机关对新开业户进行核定征收的工作安排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新开业户确实存在《通知》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受理资料: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指引》附件1);
  属于《通知》第十条中“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情形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由税务机关填写,必填项目包括:“纳税人编码”、“申报单位”、“行业类别”、“上年收入总额”/“上年成本费用额”、“上年所得税额”、“上年征收方式”。 
  2.《回执》(一式一份,穗地税发[2008]173号附件2);
  (二)核定征收程序及公示:按《指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新开业户新成立当年应税所得率的确定方法: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行业类别,在其相应行业的第一档幅度标准范围内确定纳税人新成立当年的应税所得率。年度终了后,若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指引》第九条规定申报调整应税所得率,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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